解读“史上最严”的环保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决策和总体部署。

在某种意义上,作为‘刚性的立法工作任务和指标,通过法案就是一切努力的终极目标。同一事项或同一件事情要由不同层级的地方立法主体进行立法。

解读“史上最严”的环保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之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地方立法的功能发挥,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对其产生的各种复杂的制度和现实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并且在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着手进行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治理。有的地方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条例与上位法之间的重合率,居然高达70%以上。有学者指出,在地方立法官员看来,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有没有过的问题,而是否与上位法重复是有没有功的问题。就地方立法权的最重要行使主体,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来看,其成员大多是已经换届的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慢一步、少一些特色和创新,甚至以立法时机不成熟为由不立法,或者完全将上位法直接复制过来、与上位法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则是一种相对保险和稳妥的工作方式。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既可以进行一些个性化、差异化的地方特色立法,也可以就人工智能、大数据管理、互联网安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新事物新领域进行创制性立法。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地方立法不得捷足先登。根据这段重要论述,可以发现,保障人民权益既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当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承载的使命。

从历史过程着眼,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2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38页。因此,为了更好地从源头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解决在法的创制环节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这就是说,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齐头并进,强化法治之力,为人民权益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解读“史上最严”的环保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0]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4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这是在理论上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也是在行动上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使命主题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

[30]对国家法治统一的损害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损害,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化倾向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直接损害。[1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11页。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就历史来源而言,它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产物。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

解读“史上最严”的环保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能保障人民权益,都能够反映人民意愿,都能够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其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如前所述,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法治使命也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主题。法的实施环节既包括行政机关对法的实施,也包括司法机关对法的实施。从更高的要求上说,政府还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6]。【关键字】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使命主题具有强烈的规范意义。[28]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为人民权益提供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法治保障。

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同时,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什么叫法治使命?从字面上看,所谓使命,多指重大的责任[2],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

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诉讼三角结构面临失衡 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都旨在调整法官、当事人双方在三角对话格局中的位置,使诉讼三角构造得以稳定。

若人工智能技术运用至司法裁判当中,审判权必将对该项技术产生依赖。申言之,技术的掌控者可能利用技术和发展技术,使法官进入舒适区,从而产生技术依赖,进而通过技术设计来影响裁判,以致冲击审判权独占原则。如此观之,在民事诉讼中,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司法裁判之中,势必会加强审判权的力量,使诉讼等边三角形构造面临挑战:人民法院因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可能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当事人的权利可能被漠视。{27} 参见潘金贵、谭中平:《论刑事远程视频庭审规程的构建》,《法律适用》2019年第9期。

而这一问题可通过使用记录留痕来解决。基于维护法的基本价值、保障诉讼权利和遵守司法裁判原则之立场,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辅助地位及适用范围,通过创造司法裁判工作与人工智能产业的衔接带,适当赋予法官签字权以合法化人工智能辅助审判,保障当事人在人工智能技术时代的多元权利,进而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合理、合法运用。

因此,给予当事人以人工智能的技术支持就尤为重要。{30} 但是,这毕竟不是由人类完成的过程,而是由计算机基于大数据通过算法实现的。

在民事诉讼中,若法官处于技术优势地位,则诉讼等边三角形构造将转变为等腰三角形构造,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较易受到法院干扰;在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处于技术优势地位,诉讼等边三角形结构甚至将不知如何变化,当事人可能面临法院与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合力围剿之境。法律界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疏离就昭示在法律领域很难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得当。

此时,便是谁强谁有理、谁声音大谁有理,法院也无法兼听则明,导致诉讼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上都偏离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13}。{11} 由此可能导致不同法院在划定范围时,在是否处于审判权范畴的边缘事项摇摆不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将本属于审判权的事项外包,由此导致技术对审判权侵蚀的问题。因此,这可能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如此将可能因此导致诉讼结构失衡而引发新的不平等{16},从而导致审判权或审判权与检察权过于强势而对当事人权利的熟视无睹。以刑事诉讼为例,人民法院可以完善庭前准备工作{27},将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在庭前完成,以使被告人能够在庭审中与法院和检察机关具有更为接近的技术地位。

当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司法裁判,法官利用其对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处理,可以毫无顾忌地对案件当事人形成初步印象或偏见。因此,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必须充分尊重审判人员的个人经验,机器及智能系统可以在案件移送、证据交换等非关键因素上给予相应帮助。

另一方面,可以辅助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提高量刑的可预测性。摘要:当今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程序中被广泛地运用,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契机,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现实的风险,例如司法遭遇技术绑架、审判权独占原则备受诘难和诉讼三角结构面临失衡等,这些风险均需从不同层面予以规制。

{30} 参见蔡一博:《智能辅助:AI下民商事办案系统的建构——以裁判思维与要件标注为切入点》,《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尽管很多地方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了审判辅助事务清单,列举了可以集中管理的审判辅助事项,但不同法院界定的范围存在较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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